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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发布】国家艺术基金怎样申报?2020年申报指南解答(附全文)

根据《国家艺术基金章程》,结合《国家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管理办法》和《国家艺术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国家艺术基金于近日发布2020年度五个申报指南: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申报指南、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申报指南、艺术人才培养资助项目申报指南、青年艺术创作人才资助项目申报指南、美术创作资助项目申报指南,正式申报时间将从4月15日开始,到6月15日结束。现将2020年度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0年度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将围绕舞台艺术创作、传播交流推广、艺术人才培养、青年艺术创作人才、美术创作五个类别进行项目申报。本年度重点资助围绕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等重要时间节点组织的创作项目、展演、展览项目;重点资助讴歌党、讴歌祖国、讴歌人民、讴歌英雄的现实题材作品的创作、展演、展览项目。

二、申报项目类别

(一)2020年度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国家艺术基金依据申报项目的艺术门类、规模体量、成本投入等因素,同时参考申报主体制定的项目预算,按照以下标准核定资助资金。

1.大型舞台剧和作品资助额度:戏曲、话剧项目不超过250万元;歌剧、舞剧、音乐剧项目不超过400万元;儿童剧项目不超过120万元;杂技剧项目不超过300万元;木偶剧项目不超过100万元;皮影戏项目不超过60万元;小剧场戏剧项目不超过80万元;交响乐、民族管弦乐项目不超过120万元;曲艺(长篇、中篇)项目不超过50万元;具有创新性、跨界融合特点的表演艺术形式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2.小型剧(节)目和作品资助额度:小戏曲、独幕剧、小歌剧、小舞剧项目为20万元;戏剧小品项目为10万元;独奏曲、重奏曲、室内乐、民乐小合奏和合唱项目为15万元;歌曲项目为10万元;单人舞、双人舞、三人舞项目为10万元,群舞项目为20万元;曲艺短篇(含曲艺小品)项目为10万元;杂技、魔术项目为15万元;木偶项目为20万元;皮影、杂技、魔术项目为15万元。

(二)2020年度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每个立项资助项目提供不超过500万元的资助资金。资助范围包括:舞台艺术、美术、书法、摄影、工艺美术和网络文艺(网络演出、网络音乐等)作品的展演、展览等传播交流推广活动。不资助艺术工作者个人的作品展演展览、纪念活动和节庆赛事等。

(三)2020年度艺术人才培养资助项目,要遵循高层次、小批量原则,体现灵活性、多样化特点,鼓励艺术经验的直接传授和在实践中提升经营管理能力,围绕具体创作任务出作品、出人才。艺术基金依据艺术门类、规模体量、成本投入等因素,同时参考申报主体制定的项目预算核定资助资金。艺术基金将先期拨付资助资金总额的50%作为启动经费;项目开班经中期监督合格后,拨付资助资金总额的30%;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20%的资助资金。

(四)2020年度青年艺术创作人才资助项目,资助40周岁以下(1979年4月30日以后出生)青年艺术人才的创作活动。艺术基金对立项项目予以定额资助。

1.戏剧编剧创作人才项目为20万元;

2.曲艺编剧创作人才项目为10万元;

3.音乐作曲创作人才项目为10万元;

4.舞蹈编导人才项目为10万元;

5.舞剧编导人才项目为20万元;

6.舞台艺术表演人才项目为20万元;

7.美术创作人才项目中的中国画创作人才项目为10万元,油画、雕塑创作人才项目为20万元,版画创作人才项目为15万元,水彩(粉)画创作人才项目为10万元,书法(含篆刻)创作人才项目为10万元,摄影创作人才项目为15万元;

8.工艺美术创作人才项目为15万元。

(五)2020年度美术创作资助项目,资助范围为中国画、油画、版画、雕塑、水彩(粉)画和漆画的新作品创作。申报项目可为单幅、单件作品,也可为组画、组雕作品。

对立项资助项目,艺术基金将先期拨付创作经费5万元,资助资金主要用于深入基层创作采风、资料收集和材料购置等与创作有关的支出。作品创作完成后,组织专家结项验收,经验收合格纳入成果管理的作品,艺术基金将依据专家对作品主题题材、艺术水平、作品材质和创作成本提出的意见、建议,支付上限不超过70万元的资助资金,并组织开展出版、展览等公益性宣传推广活动。

三、申报主体登录国家艺术基金网站,通过“国家艺术基金网上申报管理系统”(http://www.cnaf.cn/gjysjjw/xmsb/jszlist.shtml),按要求填写申报表,上传申报材料,并将申报表和申报材料邮寄到管理中心。

申报系统从2019年4月15日起开放,纸质申报材料应于2019年6月15日前邮寄给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评审部(以邮戳或交寄单为准),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青龙胡同1号歌华大厦A座16层C—101室,邮编:100007,联系电话:400-025-9525,邮寄时请在信封显著位置注明“申报材料”字样。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在申报期内受理项目申报,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逾期不予受理。


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0年度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申报指南

国家艺术基金面向社会受理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的申报,组织专家评审年度一般项目[含一般(地区)项目],确定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并实施监管。

根据《国家艺术基金章程》,结合《国家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管理办法》《国家艺术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南。

一、资助对象

本项目资助优秀艺术作品的传播交流推广活动。在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的同时,通过夯实艺术创作基础推动“高峰”涌现。重点资助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优秀艺术作品传播交流推广活动,发挥引导和示范作用。资助项目应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政治导向,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反映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唱响爱国主义主旋律,坚定文化自信,体现中国精神的项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深入生活、扎根人民,跟上时代发展、把握人民需求,符合传播规律,体现创新意识,为人民喜闻乐见,公众参与度高的项目;倡导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具有较高审美价值、艺术品位和艺术个性,内涵丰厚、方式灵活、手段创新,传统艺术形式与现代科技手段相结合,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相统一的项目。

资助的国(境)外传播交流推广项目还应是:传播当代中国价值观念、体现中华文化精神、反映中国人民审美追求,能够讲好中国故事,展现真实、立体、全面的中国,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走出去”项目。

本年度重点资助围绕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等重要时间节点组织的展演、展览项目;重点资助讴歌党、讴歌祖国、讴歌人民、讴歌英雄的现实题材作品的展演、展览项目。

二、资助范围

(一)本项目资助范围包括:舞台艺术、美术、书法、摄影、工艺美术和网络文艺(网络演出、网络音乐等)作品的展演、展览等传播交流推广活动。不资助艺术工作者个人的作品展演展览、纪念活动和节庆赛事等。

(二)申报在国(境)内展演的舞台艺术作品,应是在深入生活、扎根人民的过程中,深受欢迎,产生过良好社会影响的作品。

(三)申报在国(境)外实施的展演、展览项目,应为国(境)内有代表性艺术工作者群体或具有较高艺术水准团体的代表作品。

(四)申报运用互联网、新媒体等现代科技手段开展的传播交流推广项目,应是能够吸引群众广泛参与,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项目。

(五)申报项目应是在获得艺术基金立项资助,完成立项签约后实施,且能够在2021年12月31日前按要求完成结项验收的项目。

三、资助额度

艺术基金依据艺术门类、规模体量、成本投入等因素,为每个立项资助项目提供不超过500万元的资助资金。

四、资助方式

(一)本项目以匹配资助为主。对在国(境)内实施的展演和展览项目,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展馆剧场租赁、交通运输、学术研讨、资料录制和工作人员差旅食宿等费用,不含剧目创排、展品征集、展陈布置和作品保险等费用;对在国(境)外实施的展演和展览项目,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国际间交通运输、资料录制和工作人员国际差旅等费用,不含展馆剧场租赁、剧目创排、展品征集、展陈布置和作品保险等费用;对运用互联网、新媒体等现代科技手段开展传播交流推广的项目,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软件开发、内容制作和工作人员差旅食宿等费用,不含设备购置、创作排演、作品征集、宣传推广等费用。

(二)对立项资助项目,艺术基金将先期拨付资助资金总额的70%作为项目实施经费;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30%的资助资金。

五、申报条件

(一)本项目的项目主体为机构或单位(不含性质为机关法人的单位),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2016年4月30日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同级行政机关登记、注册的机构或单位;

2.已经完成了申报项目的前期工作,能够提供详实、可行的工作方案,与展演、展览承接方或软件开发、内容制作方签署的意向协议和已落实资金证明。

(二)由多家机构或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应由其中一家机构或单位作为项目主体进行申报,并由主要合作方在《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0年度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申报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申报舞台艺术和网络文艺作品展演项目,应于2019年4月15日前完成作品创作演出,与展演承接方签署了意向协议,并且落实了部分经费。

(四)申报美术、书法、摄影和工艺美术作品展览项目,应于2019年4月15日前完成策展和展品征集,与展览承接方签署了意向协议,并且落实了部分经费。

(五)在国(境)外开展的项目须有国(境)外合作方提供的邀请函。国(境)外合作方应为有实力、有经验、有渠道、有平台、有影响力、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能够推广主流内容,安排主流场所,吸引主流观众。

(六)已获得国家艺术基金立项资助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违反《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的情况,在该项目未通过艺术基金组织的结项验收前,其项目主体不能再申报新的资助项目。

六、申报时间

本项目从2019年4月15日起开始申报,至6月15日截止申报。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在申报期内受理项目申报,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逾期不予受理。

七、申报程序

(一)项目主体在规定的申报受理期内,通过国家艺术基金网站(http://www.cnaf.cn),登录“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0年度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申报表》,上传申报材料,并将申报表和申报材料邮寄到管理中心。

(二)管理中心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核查。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相关规定以及提供申报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将通知项目主体。

(三)对项目主体寄送的申报材料,管理中心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且不退还,请自行备份底稿。

八、申报材料

(一)《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0年度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申报表》。

(二)同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因事业单位体制改革重新登记、注册的应特别注明。

(三)申报展演项目的,应提供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四)上一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收入支出决算表)和本年度1月份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缴费信息)(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五)开展传播交流推广活动的工作方案,与承接展演展览的剧场、展馆或软件开发、内容制作单位签署的意向协议和已落实资金证明。

(六)申报凡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涉及中国共产党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中国人民解放军历史上重大事件、重要人物和重大决策过程的题材或较多地涉及民族宗教内容的项目,须提供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审读意见。

(七)在国(境)外开展的项目申报前须征得同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八)展演项目应提供完整的视频文件,展览项目须提供5幅至10幅有代表性作品的照片。

(九)申报材料在网络提交后,须下载、打印并邮寄1份到管理中心。申报材料为文字材料的,要求统一用A4纸型双面印制,装订成册,并在指定位置加盖公章。申报材料中的照片,尺幅应为8寸至10寸,夹在文字材料内,不要装订在一起。申报材料为照片和音频、视频文件的,须将电子文件存放在U盘中一并邮寄,音频文件的格式应为WAV或MP3,视频文件的格式应为MOV、AVI、FLV或MP4。

(十)申报材料应于2019年6月15日前邮寄给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评审处(以邮戳或交寄单为准),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青龙胡同1号歌华大厦A座16层C—101室,邮编:100007,联系电话:400-025-9525,邮寄时请在信封显著位置注明“申报材料”字样。

九、签约实施

(一)确定申报项目为立项资助项目后,管理中心将与项目主体签订《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0年度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申报表》作为协议书附件,具有同等约束力。

(二)申报项目立项后,项目主体应同意按照艺术基金安排,参加艺术基金组织的出版、展览、演出等公益性活动。

十、监督验收

(一)资助项目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提交完整的成果材料,参加结项验收。如确需延期完成,必须于2021年10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期。

(二)管理中心将按照《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监督管理若干规定》,对资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组织专家对资助项目进行结项验收。

(三)由多家机构或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项目主体应及时将获得立项资助的信息告知各合作方,负责在实施过程中与各合作方的协调,并作为责任方接受审计和监督。

(四)项目主体要保证申报项目在申报及后续实施过程中均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如有侵犯,项目主体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五)项目主体有以下情形的,管理中心有权对该项目重新审核,并依据其严重程度分别或同时采取暂缓拨款、终止拨款、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资金、撤销对该项目的资助以及三年内暂停项目主体申报资格等相应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机构、单位和个人责任:

1.项目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2.项目实施内容、经费支出、结项成果等与《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的约定存在重大差异;

3.项目主体存在其他弄虚作假、挪用资助资金、违反《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等情形;

4.项目主体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十一、其他

(一)资助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在相关材料显著位置注明该项目为“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

(二)艺术基金对项目主体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与第三方产生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管理中心对本指南拥有最终解释权。

(四)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0年度青年艺术创作人才资助项目申报指南

国家艺术基金面向社会受理青年艺术创作人才资助项目的申报,组织专家评审年度一般项目[含一般(地区)项目],确定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并实施监管。

根据《国家艺术基金章程》,结合《国家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管理办法》《国家艺术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南。

一、资助对象

本项目资助40周岁以下青年艺术人才的创作活动。鼓励提升文艺原创力,推动文艺创新,激发创作活力,推出创作新人,培育后备人才。创作的作品应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政治导向,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反映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唱响爱国主义主旋律,坚定文化自信,体现中国精神的艺术作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深入生活、扎根人民,表现人民的伟大实践、时代的进步要求,彰显信仰之美、崇高之美,有筋骨、有道德、有温度,为人民喜闻乐见的艺术作品;倡导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具有较高审美价值、艺术品位和艺术个性,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相统一的艺术作品。

本年度重点资助讴歌党、讴歌祖国、讴歌人民、讴歌英雄的现实题材创作和围绕“四个重要时间节点”创作的项目。

二、资助范围

(一)戏剧、曲艺编剧创作人才;

(二)音乐作曲创作人才;

(三)舞蹈、舞剧编导人才;

(四)舞台艺术表演人才;

(五)美术、书法、摄影创作人才;

(六)工艺美术创作人才。

三、资助额度

艺术基金对立项项目予以定额资助。

(一)戏剧编剧创作人才项目为20万元;

(二)曲艺编剧创作人才项目为10万元;

(三)音乐作曲创作人才项目为10万元;

(四)舞蹈编导人才项目为10万元;

(五)舞剧编导人才项目为20万元;

(六)舞台艺术表演人才项目为20万元;

(七)美术创作人才项目中的中国画创作人才项目为10万元,油画、雕塑创作人才项目为20万元,版画创作人才项目为15万元,水彩(粉)画创作人才项目为10万元,书法(含篆刻)创作人才项目为10万元,摄影创作人才项目为15万元;

(八)工艺美术创作人才项目为15万元。

四、资助方式

(一)艺术基金对立项资助项目,将先期拨付资助资金总额的50%;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50%的资助资金。资助资金主要用于深入基层创作采风、资料收集、材料购置和作品录音录像、包装运输、展览演出、结集出版等与创作有关的支出。

(二)艺术基金将从结项验收合格的项目中,组织专家评审,择优给予滚动资助,并组织开展出版、展览、演出等宣传推广活动。

五、申报条件

(一)本项目的项目主体为个人,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户籍要求(符合其中一条即可):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

(2)受聘、就读于内地(大陆)艺术机构、单位和高等院校,聘期、学籍一年以上的港澳台艺术工作者;

2.年龄不超过40周岁(1979年4月30日以后出生);

3.由本人工作单位出具推荐意见,或者由所在领域不少于3位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家或知名人士出具推荐意见;受聘、就读于内地(大陆)艺术机构、单位和高等院校的港澳台青年艺术工作者应由其受聘、就读艺术机构、单位和高等院校出具推荐意见。

(二)每个申报者可申报1项青年艺术创作人才资助项目。

(三)已获得国家艺术基金青年艺术创作人才资助项目立项资助的申报者,不能重复申报本项目;已获得“2016年度国家艺术基金美术创作资助项目”的申报者,在立项项目尚未结项验收前,不能再次申报本项目。

六、申报时间

本项目从2019年4月15日起开始申报,至6月15日截止申报。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在申报期内受理项目申报,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逾期不予受理。

七、申报程序

(一)申报者在规定的申报受理期内,通过国家艺术基金网站(http://www.cnaf.cn),登录“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0年度青年艺术创作人才资助项目申报表》,上传申报材料,并将申报表和申报材料邮寄到管理中心。

(二)管理中心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核查。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相关规定以及提供申报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将通知申报者。

(三)对申报者寄送的申报材料,管理中心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且不退还,请自行备份底稿。

八、申报材料

(一)《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0年度青年艺术创作人才资助项目申报表》。

(二)内地(大陆)的申报者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港澳台地区申报者须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复印件。

(三)港澳台地区申报者须提交与受聘机构、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就读院校学生证复印件(须加盖受聘机构、单位或就读院校公章)。

(四)申报者曾在本领域获得专业奖项或参加过展览、演出活动的,须提供获奖、参展、参演证书清单及复印件。

(五)申报凡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涉及中国共产党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中国人民解放军历史上重大事件、重要人物和重大决策过程的题材或较多地涉及民族宗教内容的项目,须提供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审读意见。

(六)申报戏剧、曲艺编剧创作人才项目,须提供申报者本人曾创作完成的作品2部至3部和申报项目的创作构思、故事梗概等。

(七)申报音乐作曲创作人才项目,须提供申报者本人曾创作完成的作品2部至3部乐谱、音频或视频文件和申报项目的艺术构思、完整或部分音乐小样的乐谱及音频、视频文件。

(八)申报舞蹈、舞剧编导人才项目,须提供申报者本人曾编导创作的作品2部至3部视频文件和申报项目的创作构思。

(九)申报舞台艺术表演人才项目,须提供申报者本人曾演出的舞台艺术作品2部至3部视频文件,其中至少有1部为本人单独表演的、不超过15分钟的作品,以及申报项目的创作构思或部分彩排视频。

(十)申报美术、书法、摄影和工艺美术创作人才项目,须提供申报者本人曾创作完成作品的照片5幅至10幅和申报项目的构思草图、初稿或作品小样的照片。

(十一)申报材料在网络提交后,须下载、打印并邮寄1份到管理中心。申报材料为文字材料的,要求统一用A4纸型双面印制,装订成册,并在指定位置亲笔签名。申报材料中的照片,尺幅应为8寸至10寸,夹在文字材料内,不要装订在一起。申报材料为照片和音频、视频文件的,须将电子文件存放在U盘中一并邮寄,音频文件的格式应为WAV或MP3,视频文件的格式应为MOV、AVI、FLV或MP4。

(十二)申报材料应于2019年6月15日前邮寄给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评审处(以邮戳或交寄单为准),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青龙胡同1号歌华大厦A座16层C—101室,邮编:100007,联系电话:400-025-9525,邮寄时请在信封显著位置注明“申报材料”字样。

九、签约实施

(一)确定申报项目为立项资助项目后,管理中心将与申报者签订《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0年度青年艺术创作人才资助项目申报表》作为协议书附件,具有同等约束力。

(二)申报项目立项后,申报者应同意按照艺术基金安排,参加艺术基金组织的出版、展览、演出等公益性活动。

十、监督验收

(一)资助项目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提交完整的成果材料,参加结项验收。如确需延期完成,必须于2020年10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中心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期。

(二)青年艺术创作人才资助项目申请结项验收时,须提交完整作品。

1.戏剧、曲艺编剧创作人才项目须提交完整的戏剧剧本、曲艺曲本;

2.音乐作曲创作人才项目须提交完整的音乐作品音频或视频;

3.舞蹈编导创作人才项目须提交完整的舞蹈作品视频;舞剧编导项目须提交完整的舞剧作品或其中一幕的视频;

4.舞台艺术表演人才项目须提交不少于一个小时的个人完整演出视频;

5.美术、书法、摄影创作人才项目须提交完整作品,其中,中国画、油画、水彩(粉)画作品单幅不小于1.5×1.5米,版画作品单幅不小于1×1米,雕塑作品的尺度为:单件作品最长边不小于1.2米,且应为硬质材料,摄影作品单幅不小于20寸(0.4×0.5米),专业级相纸打印;

6.工艺美术创作人才项目须提交完整的作品。

(三)管理中心将按照《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监督管理若干规定》,对资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组织专家对资助项目进行结项验收。

(四)申报者要保证申报项目在申报及后续实施过程中均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如有侵犯,申报者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五)申报者有以下情形的,管理中心有权对该项目重新审核,并依据其严重程度分别或同时采取暂缓拨款、终止拨款、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款项、撤销对该项目的资助以及三年内暂停申报者申报资格等相应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申报者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2.项目实施内容、经费支出、结项成果等与《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的约定存在重大差异;

3.申报者存在其他弄虚作假、挪用资助资金、违反《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等情形;

4.申报者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十一、其他

(一)资助项目在结项验收前,未经管理中心书面同意,实施者不得以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的名义安排资助项目作品的出版、展览、演出或出售资助项目的作品。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上述活动并且应在相关材料显著位置注明该项目为“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

(二)对舞台艺术表演人才资助项目,艺术基金将在复评阶段,安排现场展示环节,作为专家评审的重要参考。

(三)艺术基金对申报者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与第三方产生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管理中心对本指南拥有最终解释权。

(五)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艺术基金面向社会受理青年艺术创作人才资助项目的申报,组织专家评审年度一般项目[含一般(地区)项目],确定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并实施监管。


栏目编辑:   发布日期:2019-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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